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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司法相關的考試眾多,最具代表性的考試為司法特考,大部分法律系畢業學生的目標都在於此,而司法特考又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當中四等、五等考試不限制科系,考五等只要年滿18歲即可報考,即非本科系者也有機會進入司法殿堂。

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書記官考試/書記官工作內容一覽

法院書記官隸屬於法院或檢察署,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工作內容包括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 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法院書記官考試分為三等及四等,其工作內容屬性相同,差別在於薪資、職等上的不同。

法院書記官報考資格

只要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能報考法院書記官,並且沒有科系限制缺額眾多,非法律系也能入主司法體系,有志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等別 三等書記官 四等書記官
報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以上 年滿18歲以上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與部分考試類組相同,只要善用投考組合,就能擁有多次上榜機會,只要多準備1-2科,即可報考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普考法律廉政、國營聯招法務/政風等其他公職或國營考試。

項目 三等書記官 四等書記官
共同科目 ※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 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 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 要

「※」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書記官工作主要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當中書記官又分為檢察署書記官及執行書記官。

1.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2.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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