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特考/移民特考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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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專案:憑110.111各項考試報名證明、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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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證照專案:持110.111多益、英檢、托福…等考試證照、准考證可享優惠。
- 轉職/就業專案:持工作證明或離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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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數統計
等別 | 組別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三等 | 英文組 | 22 | 22 | 23 | 24 | 27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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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待遇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
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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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考取受訓後,派赴前往世界各地工作,駐外期間薪水及加給以美金計算,
派任越偏遠或動亂的地區,就越有機會支領約20~30萬元月薪。
外交領事人員初任薪資約50,000元,外派每月薪資依區域別約13萬-30萬不等,
並享有每年「國民旅遊卡」補助、另外優渥休假制度及各類津貼等福利。
外交特考薪資說明
新進人員 | 說明 | 月薪 | |
---|---|---|---|
內部人員 |
訓練期間 |
於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為期六個月的訓練。 | 津貼比照委任五等五級,月薪約43,350元。 |
任職期間 |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薦任六等一級,月薪約50,000元以上。 | |
駐外人員 | 語訓期間 | 派赴國外接受為期一年的語文訓練。 月薪按派赴國同職級駐外人員薪俸及地域加給之六成支給。 |
以派赴美國華府語訓學員為例,薦任六等一級,月薪約75,564元。 |
任職期間 |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地)物價水準而異。 | 以派赴美國華府擔任三等秘書為例, 薦任七等一級,月薪約132,120元。 |
※備註:此表僅提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後之機關核定為主。
外交特考考試資格
考試名稱 | 應考資格 |
---|---|
三等外交 領事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一)英語檢定之合格標準: 合格標準係採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R)訂定, 英文組為CEFR B2(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 非英文組為CEFR B1(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 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二)英語檢定之採納種類: 全民英檢(GEPT)、托福(TOEFL)、多益(TOEIC)、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三)英語檢定之採認期限為3年。 |
|
四等外交 行政人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相關考試資格僅提參考,實際以公告簡章內容為主。 |
外交特考考試科目
等別/類科 | 共同科目 | |
三等 | 外交領事人員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四等 | 外交行政人員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3.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三等 外交 領事人員 |
英文組 |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4.國際經濟 ◎5.國際傳播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泰文組 | ||
其他類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 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泰文組 |
||
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註:第二試(口試)為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
「※」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四等 外交行政 人員 |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會計學概要 ◎3.行政學概要 |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3.系統分析與設計及資料庫應用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外交特考考試考古題
外交特考口試介紹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
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請參閱考選部網 www.moex.gov.tw 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類科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 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 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 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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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特考-考試介紹|考試科目|工作內容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二等、三等、四等 )
1.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2. 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報名時間:110.05.04(二) - 05.13(四)
筆試時間:110.08.14(六) - 08.16(一)
體能測驗:110.11.27(六) - 11.28(日)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110.12.25(六) - 12.26(日)
地球村世代,把關國境安全的考試
交流國際事務、協助在台外籍人士、國境安全管理
移民署隸屬內政部,業務涵括外來人口管理、防制人口販運、移民照顧輔導、
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保 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面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前身為入出境管理局,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
最初僅單純執行入出境管理業務,因應國內政經發展、國際局勢及兩岸關係變化,
隨著法規及組織功能之演進,逐步納入外來人口管理、防制人口販運、移民照顧輔導、
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保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業務。
移民署執掌之業務範圍為國境管理、移出入對象管理、移民輔導、非法移民管理等,其掌理業務如下:
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移民行政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移民行政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及 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 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入出國事務組 |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
移民事務組 |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
國際事務組 |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
移民資訊組 |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服務事務大隊 |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
專勤事務大隊 |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
國境事務大隊 |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
收容事務大隊 |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
移民特考 薪資待遇
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2,970元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43,020元
實際薪資以錄取後分發之機關核算為準。
移民特考 應考資格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特考 考試科目
成績計算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移民四等 |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等別 | 共同科目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移民四等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移民行政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
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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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外交特考
主題:一步錯、步步錯-國際私法下定性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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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 #外交 #國際 #考選部 #補習班 #外交特考
外交特考歷屆試題
外交特考是外交部晉用人才的主要管道,包含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分第一試與第二試共兩階段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紙筆測驗通過,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外語口試測驗。
108年考古題:
108/2019 外交特考共同科目考古題與解答 | ||||
科目 | 類科 | 考試科目 | ||
外 交 特 考 |
外交三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
外交四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3.英文 | |
108/2019外交特考專業科目考古題與解答 | ||||
外 交 特 考 |
外交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
◎1.外國文 (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2.國際法 (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4.國際經濟 | ◎5.國際傳播 | |||
外交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 2.國際公法 |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 |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
外交四等-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2.會計學概要 | ◎3.行政學概要 | |
外交四等-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2.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 ◎3.系統分析與設計及 資料庫應用概要 |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109考古題:
109/2020外交特考共同科目考古題與解答 | ||||
科目 | 類科 | 考試科目 | ||
外 交 特 考 |
外交三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
外交四等 | ◎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綜合法政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3.英文 | |
109/2020外交特考專業科目考古題與解答 | ||||
外
交
特 考 |
外交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
◎1.外國文 (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2.國際法 (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
◎4.國際經濟 | ◎5.國際傳播 | |||
外交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 2.國際公法 |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 |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
外交四等-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2.會計學概要 | ◎3.行政學概要 | |
外交四等-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 ◎2.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 ◎3.系統分析與設計及 資料庫應用概要 |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外交特考是外交部晉用人才的主要管道,包含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分第一試與第二試共兩階段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紙筆測驗通過,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外語口試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