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特考】工作內容、缺額及錄取率、歷屆考古題下載-嘉義學儒

☪ 考試簡介 ☪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年滿18歲均可應考。

報名時間約在每年5月下旬,約9月上旬舉行筆試,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三等、四等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原住民特考在工作上和原住民族息息相關,如果具備原住民身分,不妨可以了解自己學習背景,選擇自己喜歡的類科全力衝刺。

原民三等

 大學以上學歷。

原民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歷。

原民五等

 不限學歷。

備註

 1.報考原住民族特考「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組科考,須符合體格相關規定。
 2.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報名原住民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
 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報名原住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體格檢查

法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所管理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
 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
 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成績計算
 

項目
 
內容說明
原民三等

 1.總成績=(普通科目各科成績X 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 80%)。
 2.任一科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錄取。缺考科目0分計算。

原民四等

 1.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任一科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錄取。

原民五等  1.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任一科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錄取。缺考科目0分計算。
 
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40%、英文30%)


四等
 

五等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英文2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80%)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行政類科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政治學;5.公共政策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公共管理概要;◎4.政治學概要


 
 ※1.法學大意;※2.行政學大意
一般民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地方政府與政治、4.政治學、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人事行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現行考銓制度;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4.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1.法學大意;2.人事行政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4.臺灣原住民族史;5.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1.法學大意;2.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社會行政

 
 ◎1.行政法;2.社會福利服務;3.社會工作;4.社會研究法;5.社會學


 
 ※1.行政法概要;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社會工作概要;4.社會研究法概要


 
 ※1.社政法規大意;※2.社會工作大意
勞工行政
 ※1.行政法概要;2.勞資關係概要;3.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4.勞工行政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概要(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育行政

 
 1.教育行政學;2.比較教育;3.教育心理學;4.教育測驗與統計;5.教育哲學


 
 ※1.行政法概要;2.教育概要;3.心理學概要;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文化行政

 
 1.台灣原住民族史;2.原住民族文學概論;3.原住民族藝術概論;4.文化人類學;5.文化行政


 
 1.原住民族文學概要;2.原住民族藝術概要;3.文化人類學概要;4.文化行政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商管類科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財稅行政

 
 ◎1.會計學;◎2.民法;◎3.經濟學;◎4.租稅各論;◎5.財政學


 
 ◎1.會計學概要;◎2.民法概要;◎3.財政學概要;◎4.稅務法規概要
會計
 ◎1.中級會計學;◎2.成本與管理會計;◎3.政府會計;◎4.審計學;
 ◎5.會計審計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1.會計學概要;◎2.政府會計概要;◎3.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4.審計學概要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經建行政

 
 ◎1.經濟學;2.統計學;3.國際經濟學;4.貨幣銀行學;5.公共經濟學


 
 ※1.經濟學概要;2.統計學概要;3.國際經濟學概要;4.貨幣銀行學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法學類科
 

類科
 
試別 專業科目
法制
 ◎1.行政法;2.立法程序與技術;◎3.民法;4.刑法;5.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法警
 
 ※1.行政法概要;2.刑事訴訟法概要;3.法院組織法;4.刑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1.犯罪學概要;2.監獄學概要;3.監獄行刑法概要;4.刑法概要

錄事
 
 ※1.法學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庭務員
 ※1.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四等法警與監所管理員需參加二試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其他專才
 

類科
 
試別 專業科目


衛生行政
 

 1.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2.衛生法規與倫理;
 3.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4.流行病學;5.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地政



 
 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2.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3.土地經濟學;4.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5.土地估價


 
 1.土地法規概要;2.土地利用概要;3.民法物權編概要;4.土地登記概要


 
 ※1.土地法大意;※2.土地行政大意

交通行政



 
 1.運輸學;2.運輸管理學;3.運輸經濟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政策


 
 1.運輸學概要;2.運輸經濟學概要;3.運輸管理學概要;4.交通行政概要


 
 ※1.運輸學大意;※2.企業管理大意
外交行政

 
 ※1.行政學概要;◎2.會計學概要;3.國際現勢;4.英文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原住民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試別
 
專業科目

土木工程



 
 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2.測量學;
 3.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5.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1.工程力學概要;2.測量學概要;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4.土木施工學概要

機械工程



 
 1.工程力學(含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2.流體力學;
 3.機械製造學(含機械材料);4.機械設計;5.熱工學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製造學概要;4.機械設計概要


 
 ※1.機械原理大意;※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電力工程

 
 1.計算機概論;2.電路學;3.電子學;4.電機機械;5.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1.計算機概要;2.基本電學;3.電子學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原住民族特考

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考試地點  分臺北、南投、屏東、花蓮、臺東五考區舉行。
錄取分發區  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錄取分發區分為一般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考取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
 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
 學校以外之職務。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勞委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各縣市鄉鎮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原住民之補助、試務、發證等業務、辦理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業務、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
 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
 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鄉鎮市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等。  辦理原住民族業務、戶籍行政業務、村政業務、
 村里業務、村自治一般民政業務。
社會行政  勞保局、社會局、各鄉鎮市公所、縣市立醫院、
 托兒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
 辦理勞、農保、就保及勞退等業務、社區發展、
 社團輔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業務。
人事行政  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人事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主要為待遇、
 退休、撫卹、公保、健保等事務。
原住民族
行政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文教行政、有關原住民族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建設、原住民族行政職系
 相關工作、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建設相關業務、
 原住民部落觀光計畫擬定規劃事宜、原住民觀光產業
 行銷事宜、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與文化創意
 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等。
文化行政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
 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教育行政  教育部、各級學校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辦理教育行政(含原住民學生事務)工作、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業務。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辦理財產管理相關業務、辦理國稅、出納業務、
 稅務、收入、公有財產業務。
會計  縣市政府主計室、縣鎮市鄉公所。  綜理各項會計、主計相關業務。
法制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法制、調解等相關業務、法制調解業務、
 宗教禮俗與墓政業務等。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
 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
 警衛、夜間值班等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監所管理員  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  戒護管理、戒護勤務。
經建行政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辦理經建行政事務、城鄉發展、觀光產業發展、
 攤販及工商管理、農政、工商登記申請及農林畜牧等
 相關業務。
農業行政  縣市政府農業局、鄉鎮市區公所等。  農業推廣、農產品運銷、環境綠化美化、農業行政、
 農地管理及利用規劃、植物保護、農業機械化、農畜
 產品認(驗)證業務、畜產推廣業務、休閒農業區
 (農場)設立登記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等。
外交行政人員  外交部。  外交行政相關工作、辦理與原住民族有關之涉外
 行政及領事業務。
地政  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  辦理地政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全力賦予(地上權、
 耕作權、所有權移轉等土地登記事項)、土地撥用及
 糾紛調處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捷運局、高速鐵路局、
 高速公路局等。
 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
 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農業技術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原住民族農業技術、自然資源及原住民族土地
 相關業務、農業技術相關工作、農作物培育、繁殖、
 改良及農業資源調查表、稻作生產及稻田轉作業物、
 農業資源調查、糧食作物計畫推廣、水土保持、農業
 災害報告、農業推廣業務、農情查報調查、農機管理
 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林業技術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原住民地區林業管理業務、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業務、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林產處分業務等。
土木工程  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土木工程規劃與設計執行等業務、城鄉風貌工程、
 公有建築工程規劃、辦理原住民地區道路養護、
 土木工程設計與監造等業務、小型零星土木工程等
 業務、水利防災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製作送達傳票、繕印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
 送達、訴訟案收狀分案、資料輸入查詢,及接受長官
 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庭務相關工作、取送卷宗、
 調取歸還贓物,及接受長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機械工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各區
 水利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辦理汽機車檢驗、考驗及監理業務、水資源開發有關
 機械工程部分之計畫設計工作、原住民技能檢定相關
 機械職類業務。
電力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
 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
 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  辦理汽機車檢驗、考驗及監理業務、水資源開發有關
 機械工程部分之計畫設計工作、原住民技能檢定相關
 機械職類業務。
測量製圖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測量製圖相關工作。
家政  法務部矯正署、學校單位、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原住民各項事務、原住民家政班業務、
 技藝競賽、學校行政、指導工廠收容人作業、
 作業行政業務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備註  原住民特考考取後分發單位須與下列有關: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2.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之單位。
 3.原住民鄉鎮之各級機關、學校。
 4.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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