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護理師】職缺、錄取率、工作內容介紹-嘉義學儒

  • 活動時間:2023/09/15 00:00 至 2024/06/30 23:30止
  • 活動標籤: #衛生技術   #公職護理師   #護理師   #護理   #勞安護理   #安全衛生  
  • 活動摘要:
    公職護理師之職務包含下列相關工作的計畫、審核、執行等:各縣市/鄉鎮市衛生所護理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等工作。公職護理師考試資格必須擁有護理師證照以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預約試聽05-3101528嘉義學儒

公職護理師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規定辦理。考試錄取人員會經分配訓練,並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公職護理師會經由政府分發任用,且薪水、福利、退休、權益…..等規定,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

高考公職護理師應考資格

 

項目

內容說明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
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公職護理師分發機關

 

分發機關

分發單位

中央

中央二級機關:行政院之下各部會,如衛生福利部。

中央三級機關:各部會一級機關,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方

直轄市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含所屬機關)。

直轄市三級機關:高雄市苓雅區衛生所。

縣市二級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彰化縣衛生局。

公職護理師為「高等考試衛生技術職系」,分發任用除醫療院所外,尚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或其所屬機關單位,如中央健保署、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署等,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及縣市政府衛生局等相關衛生行政單位。各縣市衛生局等單位、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職護理師考試科目

 

等別

考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

1.公共衛生政策
2.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二試:口試

個別口試(第二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口試方向
依考選部公佈為主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20至90分鐘。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5分】
2.溝通能力: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20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5分】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實得成績。
個別口試成績之平均成績未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1.本考試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行之。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20%。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3.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公職護理師工作內容

 

職稱

工作內容

公職護理師

1.護理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2.護理人力業務發展、政策及法規擬議與推動等事項。
3.助產人力業務發展、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4.航機人員檢疫業務。
5.辦理全民健保之醫務管理、醫費審查等相關業務。
6.辦理傳染疾病管制相關業務。
7.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8.紀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9.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10.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 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11.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 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12.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


分配至各縣市衛生局,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健康管理、醫政管理、長期照護、心理衛生、食品衛生、疾病管制、企劃研考等相關業務。

分配至衛生福利部,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護理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護理人力業務發展、政策及法規擬議與推動等事項。
助產人力業務發展、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航機人員檢疫業務。
辦理全民健保之醫務管理、醫費審查等相關業務。
辦理傳染疾病管制相關業務。

公職護理師相關問題
Q:為什麼要去考公職護理師?
近年因醫護、食品安全相關爭議不斷,因此相關公務部門,對有經驗人才的需求提升,
為了使公務機關可根據各自的用人需求,招考具有專門職業證照或具備一定程度上工作經驗的人。

考試院院會於102年11月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修正草案,
同意將專技人員證照及工作經歷,列入公務人員的應考資格之一。新增類科含: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
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11類科。

在應考資格上,證照組高普考除了要有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外,還要求一定之工作經驗,
且必須曾經受聘於公私立機關(構)從事與證照相關工作兩年以上才具資格,也要有具公信力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使可報考。

考試方式採筆試與口試方式進行;筆試僅考兩科,專業科目及專業法規,
通過筆試後,再進行口試,筆試成績占80%,口試占20%,擇擾使得錄取。

可成為國家公務人員。不僅工作穩定且有一定的升遷制度,福利多,
不像臨床因輪值大小夜而日夜顛倒或假日上班,且薪水、退休金等也較私人醫療機構有保障。



Q:專技護理跟公職差別?
專技高等考試只是一種證照資格考,也就是取得中華民國護理人員合法的執業資格,但並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護理師日後若想轉任公務人員,須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參加各公立醫療機構、機關或公立學校等自行遴用之醫事職缺-護理師或護士,國家不負責分發任用。
工作轉換變動上: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的缺額(護理師或護士)一般在醫院、衛生所或校護,工作缺額不僅較公職護理師的衛生技術職系少,日後若想轉換職缺或地點,多數也都極不容易,且醫院具公務人員的職缺多以內升為主,主要也都是日夜與假日輪班的臨床護理居多。而公職護理師,因屬衛生技術職系職缺,未來工作若想變動,可與各機關(單位)同類職缺互調,並不限於醫事人員的工作,且多數為正常班型態。

 

相對升遷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聘用規定分為護理師及護士級;護理師再分為師三級→師二級→師一級(最高級)。
而護理人員幾乎為護士或師三級,除因師二級、師一級缺額少外,醫師、營養師、藥師等其他醫事人員也是包含在升遷缺額中,
例如一家醫院護理部中,通常只有督導或主任為師二或師一級。而升遷機會少,代表著未來薪資俸點也會無法提升,退休與福利也會有一定限度。但公職護理師在公務人員行政體系裏則有一定的升遷制度及缺額,表示日後薪資較可隨著年資有一定比例的上升,且工作職缺也會較有多樣性選擇。

命題大綱高考公職護理師

公共衛生政策

一、公共衛生政策發展與趨勢
(一)世界衛生組織之重要公共衛生政策
(二)我國重要公共衛生政策

二、我國公共衛生政策之形成過程
(一)政策制定過程與相關運作
(二)政策分析之理論與做法
(三)公共衛生政策之風險預測與危機管理

三、我國公共衛生政策專業實務
(一)近年來公共衛生政策發展之中長程計畫
(二)運用流行病學與衛生統計分析能力剖析當前重要公共衛生議題及提出建議方案
(三)剖析當前護理(醫事)人員執業相關議題及提出建議方案
(四)公共衛生政策規劃與評值之相關知能(例如健康促進、社區政策規劃等)

※行政法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行政法之法源
(二)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三)依法行政與裁量
(四)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五)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之態樣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
(三)地方制度及其法制
(四)公務員概念之確定
(五)公務員之法律關係
(六)公務員之保障與救濟
(七)公務員之責任

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事實行為
(五)政府資訊公開
(六)行政罰
(七)行政執行
(八)行政程序

※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部分

一、我國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
(一)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二)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

二、衛生行政學之專業知識範疇
(一)衛生行政學相關之社會科學知能
(二)衛生行政學相關之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
(三)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之相關知能
(四) 資訊掌握及管理能力
(五)衛生企劃與評估

三、主要相關衛生法規之分析與應用
(一)醫事人員法規:護理人員法、醫師法
(二)醫藥業務法規:醫療法、精神衛生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
(三)傳染病防治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五)其他相關衛生重要法規:菸害防制法、優生保健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註:主要衛生法規均包括該法律及其授權之子法)
 

備註: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詳細命題大綱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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