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地方政府特考簡介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
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地方特考的一大特點是設有眾多類科,
不僅提供了更多來自於不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
更滿足了國家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用人需求,
不管是文、法、商、理、工、農……各種科系背景的人才,
都能透過地方特考相關體系,獲得相關專業的穩定工作機會。

過去地方特考常被認為是文科的天下,
而工科領域的人才也多以投入產業界為第一志願;
不過近年來也有越來越多的工科人投入地方特考的理工類科,
漸漸打破地方特考專屬於文科學生的迷思,顯示工科人也能在地方特考找到一片天空。
許多工科的同學們在了解的相關資訊後,紛紛表示,雖然業界在景氣高峰時獲利相當可觀,
但相對也必須付出健康,而且景氣環境瞬息萬變,與其這樣,
倒不如投入地方特考,換取一份穩定、又有生活品質的「鑽石碗」工作!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12月舉行。

考試別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報名方式

地方政府特考

9月
[依簡章公告為主]

12月
[依簡章公告為主]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等別

應考資格

地特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特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特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備註】

1.公職社工師:除具有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之一外,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技術類科:除具有高考三級或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地方特考薪資待遇

 

等別

地特薪水待遇

地方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俸額26210元+專業加給21,420元,合計約47,630元。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額25,180元+專業加給19,480元,合計約44,660元。

地方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9,005元+專業加給18,370元,合計約37,375元。

地方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1,985元+專業加給18,250元,合計約30,235元。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地方特考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一、地特三等成績計算
1.地特三等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2科)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6科)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地方特考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高考三級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普通考試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地方特考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考試地點:

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 個錄取分發區。

 

錄取分發區:

1.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1.地方特考與高普考最大的差別,
就是在於地方特考為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而高普考則為全國統一分發;
因此地方特考很適合想就就近在家鄉、或者有屬意想待在哪個城市的考生。

2.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
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
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
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


 

地方特考行政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等。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室、銀行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社會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等。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教育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各級學校單位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文化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戶政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事務所、民政局等。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機關、觀光局、藝文園區等。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地方特考商管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各縣市政府機關、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稅捐稽徵所、健康保險局等。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金融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銀行、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

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協助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收付及保管等業務。

統計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財務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績效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財經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經建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央銀行、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商業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商業處、市場處等。

商業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工作。

 

地方特考法學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法制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法律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地方特考其他專才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職社會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法務部矯正署、各級學校單位等。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行政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國民健康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地政

各縣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公路總局、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觀光行政

中央及各縣市觀光旅遊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處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如: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觀光發展業務。

 

地方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土木工程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工務局、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機械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電力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矯正署、港務局、廣播電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等。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信工程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等。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資訊處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交通技術

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所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捷運工程處、監理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等。

綜合性交通技術及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工作。

衛生技術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未來前途無量

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
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
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
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俸、
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
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
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地方特考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
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
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
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地方特考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地方特考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
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地方特考常見問題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
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
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
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初等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初等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
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
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Q:地方特考考什麼?

地方特考科目包括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三四等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五等為公民與英文。

 

地方特考考試資源

歷屆考古題

線上測驗

考取心得


考取學員專訪
 




  • 熱門國考專區
  • 國營/專技專區
  • 升學課程專區
  • 中壢學儒服務專區
  • 線上試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