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立即了解更多

【司法特考】考試分為三等、四等、五等,隸屬於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司法特考

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顧名思義,司法特考就是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檢審職系:檢審職系之職務,主要為檢察及審判事務,亦即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以及司法審判之法官。


司法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法院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司法行政 :
含民事、刑事、檢察、監所、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2.法院書記官:
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工作。

3.執達員:
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4.觀護人:
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5.法院公證人:
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6.法警:
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7.行政執行:
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矯正職系

矯正職系的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業、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監所行政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手捧鑽石碗-身價不凡 未來前途無量
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資、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司法特考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
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
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
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6.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7.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8.時間充裕,學習更有品質:
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有計劃安排自己的休閒生活。

 

司法特考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等別

類科

任用職等/薪資

三等

司法官

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三等

公證人

薪資約60,000元。

觀護人

薪資約55,000-60,000元。

家事調查官

薪資約50,000元。

司法事務官
(法律、財經)

薪資約78,000-80,000元。(含專業加給)

檢察事務官
(偵查、財經)

薪資約75,000-85,000元。

法院書記官

薪資約60,000元。

監獄官

薪資約60,000元。

心理測驗員

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心理輔導員

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四等

法院書記官

薪資約48000~52000元。

法警

薪資約48,000-52,000元。

執達員

薪資約48,000-52,000元。

執行員

薪資約48,000-52,000元。

監所管理員

薪資約50,000-55,000元。

五等

錄事

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庭務員

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備註】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特考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司法官考試

考試地點

1.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舉行。
2.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錄取分發區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

考試地點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錄取分發區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家事調查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財經實務組

心理測驗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心理輔導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公職法醫師

法務部所屬機關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鑑識人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了解更多司法特考應考資格、考試科目、歷年錄取缺額、工作內容、薪資福利待遇

【法院書記官】  法院行政文書工作
【監所管理員】  考科選擇題型多,月休最高17天
【法警】  維持開庭秩序,正常上下班
【執行員】  競爭人數少,錄取率高
【執達員】  司法特考薪藍海,投資報酬率高
【庭務員】  全部考選擇題,法院基層人員
【錄事】  全部考選擇題,投考組合多
【調查局特考】  薪水7-8萬,男未役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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