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巡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每年約5月報名、8月舉行考試,
體能測驗及口試約在11月~12月進行,
實際放榜日期時間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海巡特考應考資格
項目 | 資格條件 |
海巡三等 | 18-55歲,大學以上學歷。 |
海洋四等 |
18-55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
海洋五等 | 18-55歲,不限學歷。 |
海巡特考各別資格條件
項目 | 個別資格條件 |
海洋巡護 (航海)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洋巡護 (輪機)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巡特考體檢標準
1.報考此考試,男生需役畢。
2.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一)報名費:
1. 第一試筆試:新臺幣 1,400 元。
2. 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
3. 第三試口試:新臺幣 1,200 元。
海巡特考成績計算
海巡三等1.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
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次為筆試及第二試為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五等考試採筆試方式
2.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海巡特考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海巡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海巡四等 | |
海巡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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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電子學 4.電路學 5.通信與系統 |
|
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
|
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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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電子學概要 4.基本電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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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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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洋巡護 | ※1.海巡勤務大意(40%)海巡法規大意(6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海巡特考薪水待遇
等別 | 職稱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危險職務加給 | 合計 |
海巡三等 | 科員/ 查緝員 |
25,435 | 22,600 | - | 48,035 |
6,745 | 54,780 | ||||
海巡四等 | 辦事員 | 18,445 | 18,965 | - | 37,410 |
6,745 | 44,155 | ||||
海巡五等 | 書記 | 11,635 | 18,740 | - | 30,375 |
6,745 | 37,120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海巡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育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項目 | 考試地點 |
筆試 | 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及科別,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體能測驗/口試 |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
海巡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海巡特考的工作性質較特殊,因此起薪也較高;考試類科除了海巡行政外
,其它類組有相關的科系或資格限制,
例:海洋巡護(航海)、海洋巡護(輪機),適合在校時就曾讀相關科系的考生報考。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海巡行政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所屬各查緝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海域、海岸有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事項。 |
海洋巡護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職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並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及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因此,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部分工作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 |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由海巡署交由測考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巡署及所屬用人機關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1年,專業訓練期間為8個月,實務訓練期間為4個月。 |
訓練津貼 |
(一)專業訓練期間: |
海巡特考常見問題
Q:海巡特考報考資格?
只要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體檢標準即可報考
(海洋巡護類組需取得相關證照)
,學歷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Q:海巡特考考試時間?
海巡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進行筆試、11-12月進行體能測驗及口試
Q:海巡特考工作內容?
1.海巡行政工作內容包括海域、海岸有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事項。
2.海洋巡護工作內容包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等。
Q:海巡特考考什麼?
海巡三等分三試舉行,包括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
海巡四等分二式舉行,包括筆試及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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