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非法律系也能考!書記官/行政/矯正職系基礎班熱報中-嘉義學儒
最新消息


四等法警
選擇題多
50%考科選擇題
50%考科選擇題
上榜機會相對高
工作免外勤,環境較單純安全
工作免外勤,環境較單純安全

四等執行員
報考人數少
上榜機會大
上榜機會大
百餘人報考
競爭少、上榜機會大
協助強制執行,公權力展現
競爭少、上榜機會大
協助強制執行,公權力展現

四等執達員
工作單純
到考人數逐年遞減
到考人數逐年遞減
協助書記官文書行政
工作單純,起薪43K
可再準備檢事官
工作單純,起薪43K
可再準備檢事官

五等
錄事 / 庭務員
全考選擇題
報考條件低
報考條件低
無學歷限制,18歲即可報考
考科好準備,投考組合多元
考科好準備,投考組合多元
超越業界起薪!
司法特考薪資決勝關鍵
法政學群
1. 法務助理 3.2 萬
2. 法務人員 3.8 萬
2. 法務人員 3.8 萬
外語學群
1. 補習班老師 3.4 萬
2. 國外業務 4 萬
2. 國外業務 4 萬
文史哲學群
1. 行政助理 3 萬
2. 行銷人員 3.5 萬
2. 行銷人員 3.5 萬
社會與心理學群
1. 社工人員 3.3 萬
2. 人資人員 3.5 萬
2. 人資人員 3.5 萬
管理學群
1. 行銷企劃 3.6 萬
2. 國內業務 3.8 萬
2. 國內業務 3.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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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好處多
應 試 時 間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 8 月舉行。
115 年司法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115.04.28~05.07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115.08.08~08.10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5.11
考試地點: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非法律背景也可從事司法工作
司法特考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的特種考試,分為三等、四等、五等。除少數需專業背景,其餘類組不限科系,非本科系者也有機會進入司法殿堂。
利多報你知 | 應考資格 |
---|---|
1. 對司法工作有興趣者皆可報考 | 三等:18 歲以上,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
2. 每年皆招考,缺額穩定 | 四等:18 歲以上,高中職以上畢業 (法警與監所管理員:18 歲 ~ 45 歲) |
3. 薪資優渥,福利佳 | 五等:18 歲以上 |
應考資格
考試別 | 預定報名日期 | 預定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
司法官考試 | 第一試 114.04.29(二) - 05.08(四) |
第一試 114.08.02(六)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第二試 114.09.11(四) - 09.17(三) |
第二試 114.10.18(六) - 10.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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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考試 | 114年5月 | 114年8月 |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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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
放榜時間 | 1. 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 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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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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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司法官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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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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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
家事調查官 | ||||
行政執行官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司法事務官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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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
法院書記官 | ||||
監獄官 | ||||
心理測驗員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心理輔導員 | ||||
公職法醫師 | 依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鑑識人員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警及監所管理員年齡須至45歲以下。
|
||
法警 | ||||
執達員 |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
五等 | 錄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
庭務員 |
體檢標準
三 等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類科 | 體格檢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行政執行官 |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
法院書記官 | (同行政執行官)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同行政執行官) |
財經實務組 | ||
電子資訊組 | ||
營繕工程組 | ||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上肢障。 4. 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
營繕工程事務組 | ||
監獄官 | 1. 身高未達標準且無特殊運動資格。 2. 體格指標(BMI)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聽力不合標準。 4. 上肢功能異常。 5. 下肢功能異常。 6. 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7. 肺結核痰塗片陽性。 8. 握力任一手未達35公斤。 9. 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 |
|
公職法醫師 | (同行政執行官,另含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
鑑識人員 | (同公職法醫師) |
四 等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法院書記官 |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重度肢障。 7.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 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分發單位
考試 | 考試地點 | 說明 |
---|---|---|
司法官考試 | 考試地點 | 1.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舉行。 2.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 |
限制轉調 |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 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考試 | 考試地點 | 說明 |
---|---|---|
司法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 |
限制轉調 |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 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分 發 單 位 & 工 作 性 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
司法官 | 全國各法院 檢察署 |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
|
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觀護人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選試社會 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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