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特考
外交部為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以爭取並維護國家最高利益。
更依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
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
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作為外交政策之基本方針。制定外交政策並據以執行。
基於國家永續發展及任務傳承之使命,外交部積極培養外交專業人才,
外交特考則是外交部晉用人才的主要管道,
包含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約在每年9月招考,分第一試與第二試共兩階段考試。
應考人於第一試紙筆測驗通過,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外語口試測驗。
外交特考的特色就是重視考生的外語能力,且有多達十餘種的語文類組,
因此非常適合具語文長才者報考。
通過外交特考成為外交人員,對通曉特殊語種者來說,是一個很不錯的出路。
相較其他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外交特考由於語文門檻較高,
因此報考者少,錄取率也相對比較高。
不過,外交特考各類科除了英語組有穩定且較多的缺額外,
其他語種不一定每年都有缺額招考,需視任用單位的需求決定招考名額;
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也並非年年舉行,
因此,一般人準備外交特考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
外交特考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
考試及格人員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外交官在境外代表其所屬的國家,並且在國際交往中折衝樽俎,為國家爭取利益。
「使於四方、不辱國命」是外交官的責任,還要接受循環的外派、調任工作,實在不輕鬆。
但是與辛苦相對的就是高報酬,職業外交官薪水優渥,
新進人員在訓練期間就有比照委任五等五級的津貼可領,月薪約39,600元;
訓練期滿後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月薪46,730元;
如果派赴駐外,月薪依駐在國物價水準而定,還有專業加給,月領廿、
卅萬台幣的大有人在,堪稱是最高薪的國家公務員。
擔任外交官除了體面、光榮,更有機會第一線參與國際、國內的大事,
對年輕男女來說,實為一份值得憧憬的工作,派任駐外更是賺足養老金的好機會!
自視語文能力不錯的人,可以一試!
考試院院會通過,
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刪除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的規定。
除刪除上開規定,開放尚未服役男性報考外,
由於該2項考試設有最高應考年齡45歲限制,
可能有年齡歧視之虞,有礙優秀人才的選用,考試院並作成附帶決議,
將請外交部及經濟部研議取消或放寬該項年齡限制的可行性
,以維護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並符合國際公約規範。
本案同時配合109年1月16日施行的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及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修正該2考試規則相關條文、
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的職組名稱及體例文字;
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用人機關業務需要,
並修正體格檢查項目有關精神疾病的規定文字。
外交特考應考資格
項目 | 內容說明 |
外交三等 | 外交領事人員:18 - 45歲,大學以上學歷。 |
外交四等 | 外交行政人員:18 - 45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
備註 | 1.三等外交領事員: 英文組報名期間前3年,需通過英語檢定,成績達CEFR B2。 非英文組報名期間前3年,需通過英語檢定,成績達CEFR B1。 2.男性應役畢、核准免役或現正服役中。 |
外交特考體格檢查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 內容說明 |
視力 | 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其他 | 1.語障。 2.中、重度肢障。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外交特考常見問題
Q:報考外交特考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年滿18以上、45歲以下,大學以上學歷,
且取得相關的英語檢定成績。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年滿18以上、45歲以下,高中以上學歷。
外交特考成績計算
項目 | 內容說明 |
外交領事人員 (三等) |
1.第一試外國文占30%,國際法(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占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占40%。 |
外交行政人員 (四等) |
1.第一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後,擇優錄取。 |
外交特考錄取方式
項目 | 內容說明 |
外交領事人員 (三等) |
1.分為二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 |
外交行政人員 (四等) |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
外交特考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類科 | 普通科目 | |
三等 | 外交領事 人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四等 | 外交行政 人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及比較政府與政治40%) ◎3.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外交三等: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外交領事人員 | 英文組 | ◎1.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2.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3.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4.國際經濟 ◎5.國際傳播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班牙文組 | ||
阿拉伯文組 | ||
韓文組 | ||
俄文組 | ||
義大利文組 | ||
土耳其文組 | ||
馬來亞文組 | ||
泰文組 | ||
國際法組 | 1.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5.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 |
註:第二試(口試)為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
「※」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外交四等:
類科 | 組別 | 專業科目 |
外交行政人員 | 行政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會計學概要 ◎3.行政學概要 |
資訊組 | ◎1.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2.資訊安全及網路管理概要 ◎3.系統分析與設計及資料庫應用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外交特考口試內容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
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
請參閱考選部網 www.moex.gov.tw 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類科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外交特考考古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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