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一試筆試及二試體能測驗與成績計算-嘉義學儒


司法特考三等
 

公證人

一、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二、製作認證書。
三、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四、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五、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
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四、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五、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六、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七、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八、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家事調查官

一、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三)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四)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五)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三、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四、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與移送機關就執行相關事宜協調、
聯繫,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處理,
並就符合法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及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法院書記官(皆有四等)

一、【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檢察事務官

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監獄官

一、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三、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四、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司法三等考試考試資格

項目 考試日程
司法三等 1.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大學以上學歷。
2.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司法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行政執行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財經事務組
營繕工程事務組
監獄官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鑑識人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三等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成績計算
司法三等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特考三等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有許多類組可與其他考試搭配一起準備,像是準備司特五等錄事的考生,
只要再多準備一科,就可同時參加初等考一般行政,
讓考生一次準備,即擁有多次考試機會!


(一)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司法三等類科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監獄官 1.監獄學;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5.諮商與矯正輔導;6.刑事政策
心理測驗員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公職法醫師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特考三等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司法官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報考司法官考試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項目 考試地點
第一試 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
第二試 設臺北及高雄2考區。
第三試 僅設臺北考區。
錄取分發區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公證處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司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訓練計畫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實施方式

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1.第一階段:學員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2.第二階段:
(1)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2)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3.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及分科教育等。
訓練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
訓練津貼 1.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司法官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司法特考常見問題

Q:不是法律系可以考司法特考嗎?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
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
輔導等相關科系外,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

 

Q:司法特考有報考年齡限制嗎?

三等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
四等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18~45歲);五等18歲以上。

 

Q:司法特考報名費用為何?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1,400元;四等考試1,300元;五等考試800元。
2.第二試體能測驗:800元。
3.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1,200元。

 

Q:司法官工作內容為何?

錄取司法官後,主要分發到司法院及法務部,其工作內容如下: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
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
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Q:司法特考考什麼?

司法考試分為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筆試包括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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