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原住民族就業權益,
因此政府自民國45年舉辦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專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年滿18歲均可應考。

目前原住民特考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
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由於政府有照護原住民族群的責任,故原住民特考的制度設計,
用意便在於保障原住民族群的就業平等權。
因此考試院除主動協調用人機關提報職缺,並不斷改進考試制度,
譬如增設考試等別及類科、擴大原住民特考職缺提報機關範圍等。
原住民特考限定原住民身份才能報考,
因些報考的考生不像一般考試競爭激烈,若具有原住民身份,
不妨可以了解自己學習背景,選擇自己喜歡的類科全力衝刺。
另外,以考試科目來說,三等與高考、四等與普考或五等與初考幾乎雷同,
可將原住民特考、地方政府特考和高普初考一起準備。
基於特考特用的政策,原住民特考與高普考、
地方特考等常態性考試最大不同點在於,
應考者須有原住民身分以及考取後服務單位需在原住民地區
或辦理原住民事務之中央或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
因此原住民特考不但是在應考資格上,在工作上也都是和原住民息息相關的。
原住民族特考/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原住民族考試,約在每年9-11月舉行。
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要,
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考試別 |
預定報名日期 | 預定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原住民族考試 |
每年6月 | 每年9月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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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應考資格 | ||
原住民族三等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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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四等 |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原住民族五等 |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以上。 2.不限學歷皆可應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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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三、四等技術類科:除具有三等或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外, 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
原住民特考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下列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 號函
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別 |
任用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原住民族三等 |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
24,440元 | 18,910元 | 43,350元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25,435元 | 20,790元 | 46,225元 | |
原住民族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18,445元 | 17,830元 | 36,275元 |
原住民族五等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11,635元 | 17,710元 | 29,345元 |
備註 | 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原住民特考體格檢查
原住民族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項目 |
內容說明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辨色力 |
色盲或色弱。 |
其他 | 1.重度肢障。 2.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3.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共同報名資格:本國國民,並具原住民身分。 |
※三、四等技術類科:除三等或四等考試資格之一外,
須符合各類科規定相關持有證書。
原住民特考成績計算
項目 |
內容說明 |
原民三等 |
|
原民四等 |
|
原民五等 | 1.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任一科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錄取。缺考科目0分計算。 |
原住民特考科目
以考試科目來說,三等與高考、四等與普考、五等與初考,
這三組對應的考科幾乎雷同,
可以同時準備原住民特考、地方政府特考和高普初考,一樣的考科、
不一樣的考試,上榜機會Double再Double。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英文、30%、中華民國憲法3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40%) |
四等 |
|
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英文2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8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原住民特考行政類科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政治學;5.公共政策 |
四 |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公共管理概要;◎4.政治學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行政學大意 | |
一般民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地方政府與政治、4.政治學、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四 |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 |
五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 |
人事行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現行考銓制度;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
四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4.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人事行政大意 | |
原住民族行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4.臺灣原住民族史;5.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
四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 |
社會行政 | 三 |
◎1.行政法;2.社會福利服務;3.社會工作;4.社會研究法;5.社會學 |
四 |
※1.行政法概要;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社會工作概要;4.社會研究法概要 | |
五 |
※1.社政法規大意;※2.社會工作大意 | |
勞工行政 | 四 | ※1.行政法概要;2.勞資關係概要;3.就業安全制度概要;4.勞工行政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概要(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
教育行政 | 三 |
1.教育行政學;2.比較教育;3.教育心理學;4.教育測驗與統計;5.教育哲學 |
四 |
※1.行政法概要;2.教育概要;3.心理學概要;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 |
五 |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 |
文化行政 | 三 |
1.台灣原住民族史;2.原住民族文學概論;3.原住民族藝術概論;4.文化人類學;5.文化行政 |
四 |
1.原住民族文學概要;2.原住民族藝術概要;3.文化人類學概要;4.文化行政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原住民特考商管類科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財稅行政 | 三 |
◎1.會計學;◎2.民法;◎3.經濟學;◎4.租稅各論;◎5.財政學 |
四 |
◎1.會計學概要;◎2.民法概要;◎3.財政學概要;◎4.稅務法規概要 | |
會計 | 三 | ◎1.中級會計學;◎2.成本與管理會計;◎3.政府會計;◎4.審計學;◎5.會計審計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四 |
◎1.會計學概要;◎2.政府會計概要;◎3.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4.審計學概要 | |
五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經建行政 | 三 |
◎1.經濟學;2.統計學;3.國際經濟學;4.貨幣銀行學;5.公共經濟學 |
四 |
※1.經濟學概要;2.統計學概要;3.國際經濟學概要;4.貨幣銀行學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原住民特考法學類科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制 | 三 | ◎1.行政法;2.立法程序與技術;◎3.民法;4.刑法;5.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法警 |
四 | ※1.行政法概要;2.刑事訴訟法概要;3.法院組織法;4.刑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四 | 1.犯罪學概要;2.監獄學概要;3.監獄行刑法概要;4.刑法概要 |
錄事 |
五 | ※1.法學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庭務員 | 五 | ※1.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四等法警與監所管理員需參加二試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原住民特考其他專才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
三 | 1.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2.衛生法規與倫理;3.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4.流行病學;5.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
地政 |
三 |
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2.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3.土地經濟學;4.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5.土地估價 |
四 |
1.土地法規概要;2.土地利用概要;3.民法物權編概要;4.土地登記概要 | |
五 |
※1.土地法大意;※2.土地行政大意 | |
交通行政 |
三 |
1.運輸學;2.運輸管理學;3.運輸經濟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政策 |
四 |
1.運輸學概要;2.運輸經濟學概要;3.運輸管理學概要;4.交通行政概要 | |
五 |
※1.運輸學大意;※2.企業管理大意 | |
外交行政 | 四 |
※1.行政學概要;◎2.會計學概要;3.國際現勢;4.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原住民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土木工程 |
三 |
1.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2.測量學;3.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5.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四 |
1.工程力學概要;2.測量學概要;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4.土木施工學概要 | |
機械工程 |
三 |
1.工程力學(含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2.流體力學;3.機械製造學(含機械材料);4.機械設計;5.熱工學 |
四 |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製造學概要;4.機械設計概要 | |
五 |
※1.機械原理大意;※2.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 |
電力工程 | 四 |
1.計算機概論;2.電路學;3.電子學;4.電機機械;5.電力系統 |
電子工程 | 四 |
※1.計算機概要;2.基本電學;3.電子學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 |
五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原住民族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一、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原住民族 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南投、屏東、花蓮、臺東五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錄取分發區分為一般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 |
限制轉調 |
考取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務。 |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一般行政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勞委會、原住民族行政局、各縣市鄉鎮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
辦理原住民之補助、試務、發證等業務、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業務、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
一般民政 | 鄉鎮市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等。 | 辦理原住民族業務、戶籍行政業務、村政業務、村里業務、村自治一般民政業務。 |
社會行政 | 勞保局、社會局、各鄉鎮市公所、縣市立醫院、托兒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 | 辦理勞、農保、就保及勞退等業務、社區發展、社團輔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業務。 |
人事行政 | 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各級學校單位等。 | 辦理人事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主要為待遇、退休、撫卹、公保、健保等事務。 |
原住民族 行政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文教行政、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建設、原住民族行政職系相關工作、原住民族地區產業建設相關業務、原住民部落觀光計畫擬定規劃事宜、原住民觀光產業行銷事宜、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與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等。 |
文化行政 |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
教育行政 | 教育部、各級學校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辦理教育行政(含原住民學生事務)工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業務。 |
財稅行政 | 各區國稅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 辦理財產管理相關業務、辦理國稅、出納業務、稅務、收入、公有財產業務。 |
會計 | 縣市政府主計室、縣鎮市鄉公所。 | 綜理各項會計、主計相關業務。 |
法制 |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 法制、調解等相關業務、法制調解業務、宗教禮俗與墓政業務等。 |
法警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等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
監所管理員 | 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 | 戒護管理、戒護勤務。 |
經建行政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 辦理經建行政事務、城鄉發展、觀光產業發展、攤販及工商管理、農政、工商登記申請及農林畜牧等相關業務。 |
農業行政 | 縣市政府農業局、鄉鎮市區公所等。 | 農業推廣、農產品運銷、環境綠化美化、農業行政、農地管理及利用規劃、植物保護、農業機械化、農畜產品認(驗)證業務、畜產推廣業務、休閒農業區(農場)設立登記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等。 |
外交行政 人員 |
外交部。 | 外交行政相關工作、辦理與原住民族有關之涉外行政及領事業務。 |
地政 | 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 | 辦理地政業務、原住民保留地全力賦予(地上權、耕作權、所有權移轉等土地登記事項)、土地撥用及糾紛調處等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
交通行政 |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等。 | 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
農業技術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 辦理原住民族農業技術、自然資源及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業務、農業技術相關工作、農作物培育、繁殖、改良及農業資源調查表、稻作生產及稻田轉作業物、農業資源調查、糧食作物計畫推廣、水土保持、農業災害報告、農業推廣業務、農情查報調查、農機管理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
林業技術 |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 原住民地區林業管理業務、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業務、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林產處分業務等。 |
土木工程 | 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 土木工程規劃與設計執行等業務、城鄉風貌工程、公有建築工程規劃、辦理原住民地區道路養護、土木工程設計與監造等業務、小型零星土木工程等業務、水利防災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製作送達傳票、繕印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訴訟案收狀分案、資料輸入查詢,及接受長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
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庭務相關工作、取送卷宗、調取歸還贓物,及接受長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
機械工程 |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利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辦理汽機車檢驗、考驗及監理業務、水資源開發有關機械工程部分之計畫設計工作、原住民技能檢定相關機械職類業務。 |
電力工程 | 各縣市政府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等。 |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
電子工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 | 辦理汽機車檢驗、考驗及監理業務、水資源開發有關機械工程部分之計畫設計工作、原住民技能檢定相關機械職類業務。 |
測量製圖 |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 | 測量製圖相關工作。 |
家政 | 法務部矯正署、學校單位、鄉鎮市區公所等。 | 辦理原住民各項事務、原住民家政班業務、技藝競賽、學校行政、指導工廠收容人作業、作業行政業務處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備註 | 原住民特考考取後分發單位須與下列有關: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2.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之單位。 3.原住民鄉鎮之各級機關、學校。 4.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 |
原住民特考常見問題
Q:報考原住民特考資格?
報考原住民特考需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學歷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五等不限學歷條件,報考三、四等技術類科者,
須符合各類科規定相關持有證書。
Q:原住民特考時間?
原住民特考約每年6月報名、9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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