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管理海域,
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
一方面致力於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方面注重執法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
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
海巡署成員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四類人員組成為。
由當時軍方海岸巡防司令部與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分別轉化為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
海巡署,依岸、海架構,推動以勤務為導向的「同心」專案,依岸、海兩個總局所屬單位,
依轄區特性仍以任務編組方式,將全台與離島共劃分十三個「巡防區」。
海巡特考考取後則是分發至各地區巡防局以上機關任職,負責政策規劃、督考業務,
相關的協助調查及海洋維護等工作,得執行外勤工作,與一般的行政工作業務不同。
因此海巡特考被歸類於軍警相關之工作性質,以守護國家人民安全為首要任務。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海巡特考較不認識,因此考試人數不多,進而造就「高錄取率」現象。
民眾常誤以為海巡特考錄取者皆需在海上執法,
其實海巡署是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人員組成,
其中「海巡行政」錄取多半屬於文職及查緝隊工作,所以無需登船執法。
換句話說,民眾可以設定「海巡行政」為準備方向,不僅錄取率高,考取者也無需出海執法。
海巡特考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考試別 |
預定報名日期 | 預定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海岸巡防人員 海巡特考分為 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 |
約每年5月 | 約每年8月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等別 | 科別/組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海巡 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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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 觀通 監控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信工程、光電工程、工業電子、電力工程、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工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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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航海)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經交通部二等航行員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各所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5.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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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輪機)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合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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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海巡 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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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 觀通 監控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4.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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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航海)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1.具有本考試三等考試同科別應考資格之一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海事(水產)科或其他工科、海事(水產)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5.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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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輪機)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合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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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海洋 巡護(航海組)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得應本考試。 |
海巡特考各別資格條件
項目 | 個別資格條件 |
海洋巡護 (航海)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洋巡護 (輪機)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巡特考體檢標準
1.報考此考試,男生需役畢。
2.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海巡特考成績計算
海巡三等1.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次為筆試及第二試為口試
2.總成績之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4.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五等考試採筆試方式
2.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海巡特考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海巡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海巡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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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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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電子學 4.電路學 5.通信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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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4.航海學 5.航行安全與氣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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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輪機管理與安全 4.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5.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
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電子學概要 4.基本電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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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4.航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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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海洋巡護 | ※1.海巡勤務大意(40%)海巡法規大意(6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海巡特考薪水待遇
等別 |
職稱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危險職務加給 | 合計 |
海巡三等 | 科員/ 查緝員 |
25,435 | 22,600 | - | 48,035 |
6,745 | 54,780 | ||||
海巡四等 | 辦事員 |
18,445 | 18,965 | - | 37,410 |
6,745 | 44,155 | ||||
海巡五等 | 書記 |
11,635 | 18,740 | - | 30,375 |
6,745 | 37,120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海巡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育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海巡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舉行。 |
任用資格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育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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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規定 | 前項訓練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外, 並應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應通過50 公尺游泳測驗,其標準依上開訓練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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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海巡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海巡特考的工作性質較特殊,因此起薪也較高;考試類科除了海巡行政外
,其它類組有相關的科系或資格限制,
例:海洋巡護(航海)、海洋巡護(輪機),適合在校時就曾讀相關科系的考生報考。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海巡行政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所屬各查緝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海域、海岸有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事項。 |
海洋巡護 | 1.服務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2.服務地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 職司「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 並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 及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因此,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 部分工作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 |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由海巡署交由測考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巡署及所屬用人機關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1年,專業訓練期間為8個月,實務訓練期間為4個月。 |
訓練津貼 |
|
海巡特考常見問題
Q:海巡特考報考資格?
只要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
(海洋巡護類組需取得相關證照)
,學歷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體檢標準即可報考
Q:海巡特考考試時間?
海巡特考約每年5月報名、8月進行筆試、11-12月進行體能測驗及口試
Q:海巡特考工作內容?
1.海巡行政工作內容包括海域、海岸有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事項。
2.海洋巡護工作內容包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等。
Q:海巡特考考什麼?
海巡三等分三試舉行,包括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
海巡四等分二式舉行,包括筆試及口試。
Q:海巡特考報名費?
1. 第一試筆試:新臺幣 1,400 元。
2. 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
3. 第三試口試:新臺幣 1,200 元。
海巡特考業務執掌
海巡署為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
保護人民權益,依法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並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影音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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