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應試資格、科目與體能測驗標準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檢審職系:檢審職系之職務,主要為檢察及審判事務,亦即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以及司法審判之法官。
司法行政職系: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法院公證、法警、
行政執行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檢察、監所、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2.法院書記官: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
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
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工作。
3.執達員: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4.觀護人: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5.法院公證人: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
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6.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7.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矯正職系:矯正職系的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的功能,
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業、
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監所行政等,
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司法特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顧名思義,
司法特考就是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
司法官|司法特考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8月舉行。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考試別 |
預定報名日期 | 預定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司法官考試 | 第一試:每年4月 |
第一試:每年8月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第二試:每年9月 |
第二試:每年10月 | |||
司法人員考試 | 每年5月 |
每年8月 |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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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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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每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每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每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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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司法特考應考資格 (點選圖片前往考科詳細介紹)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司法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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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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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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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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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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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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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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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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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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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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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
公職法醫師 |
依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鑑識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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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警及監所管理員年齡須至4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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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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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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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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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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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錄事 庭務員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司法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特考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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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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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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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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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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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財經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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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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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 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 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貝。 5.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9.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1.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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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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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法院書記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法警 |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達員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 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
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司法四等 |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司法官考試科目介紹
試別 |
考試科目及配分 |
第一試(筆試) | ※1.綜合法學(一):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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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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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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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筆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2.國文(作文60分、測驗40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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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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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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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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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口試) | 集體口試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司法官除外)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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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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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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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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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司法 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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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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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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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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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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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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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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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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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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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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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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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四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四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司法五等成績計算與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
【註】:「※」採測驗式題型。 |
司法官/司法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司法特考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司法官考試 | 考試地點 |
1.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舉行。 2.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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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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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
錄取分發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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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調 |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司法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司法官 | 全國各法院、 檢察署 |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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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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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選試社會 工作概論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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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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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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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全國 各一、二、三 審法院與檢察署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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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財經事務組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財經實務組 | |||
心理測驗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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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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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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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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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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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全國各法院 或檢察署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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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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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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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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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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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司法特考常見問題
Q:司法官工作內容為何?
錄取司法官後,主要分發到司法院及法務部,其工作內容如下: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Q:不是法律系可以考司法特考嗎?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
Q:司法特考有報考年齡限制嗎?
三等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四等18歲以上(監所管理員、法警:18~45歲);五等18歲以上。
Q:司法特考報名費用為何?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1,400元;四等考試1,300元;五等考試800元。
2.第二試體能測驗:800元。
3.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1,200元。
Q:司法特考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Q:司法特考考什麼?
司法考試分為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筆試包括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司法人員考試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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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
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
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
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
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資、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
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
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來得多(目前政府鼓勵優退)。
2.退休金領的月數比上班時長(服務25年,政府養29年)。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多(活越久,領越多)。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
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因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公務人員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
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公務人員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俸給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
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公務人員時間充裕,學習更有品質
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有計劃安排自己的休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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