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三等考試介紹|工作內容|薪資|錄取人數
- 活動時間:2019/12/29 00:00 至 長期開放
- 活動標籤: #司法特考三等 #行政執行官 #法院書記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公證人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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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摘要:
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 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司法考試新選擇,三等薪資最高達96000,每年預計五月報名,八月考試
司法三等考試介紹|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觀護人
司法特考考試時間:
>報 名 日 期:109/05/05~14
>筆 試(第一試):109/08/15~17
>一試筆試放榜:10/15
>體能測驗(第二試):109/11/28
>二試體測放榜:109/12/03
>口 試(第三試):110/01/02
>口 試 放 榜:110/01/07
司法特考應考資格司法人員考試 二試,
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1,400元
>第二試口試:1,200元。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 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公證人 | 1.民法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民事訴訟法 4.英文 5.商事法 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民法與刑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 2.刑法 3.智慧財產權法 4.刑事訴訟法 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
觀護人 |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選試科目)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類科 |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行政執行官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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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書 記 官 | ||
檢察
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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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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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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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事務官 |
法律 事務組 |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上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公證人 薪資:約60,000元 |
地方法院
及其分院 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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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薪資:約96000元 |
法務部 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
法院書記官 薪資:約60,000元 |
全國 各一、二、三審 法院與檢察署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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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薪資: 約78,000-80,000元。 (含專業加給) |
法律 事務組 |
全國 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財經 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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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薪資: 約75,000-85,000元。 |
偵查 實務組 |
全國 地方法院 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財經 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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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薪資:約55,000-60,000 |
地方法院、
司法院、法務部 等相關單位 |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 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 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 (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

等別 | 類科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三等 | 公證人 | 6 | 13 | - | - | 4 | ||
觀護人 | 少年事件處理 | 1 | 1 | 1 | 1 | 3 | ||
社會工作概論 | 2 | 4 | - | - | 8 | |||
行政執行官 | 3 | 3 | 3 | 6 | - | - | ||
法院書記官 | 2 | 2 | 3 | 3 | 2 | |||
司法 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2 | 8 | 12 | 18 | 13 | ||
檢察 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4 | 7 | 9 | 9 | 9 | ||
財經實務組 | 3 | 5 | 4 | 4 | 7 | |||
監獄官 | 男 | 27 | 27 | 26 | 26 | 25 | ||
女 | 6 | 6 | 6 | 6 | 4 |
保成司法三等 - 上榜課程規劃:
法科基礎:建立基本法科觀念,快速銜接正規班。
正規班:堅持授課完整堂數、深入淺出教學模式。
爭點解題:不只爭點複習,更要解題實戰。
題庫班:題目直接帶觀念,教同學申論題解題、破題的技巧。
總複習:精準掌握考點,直搗命題趨勢。
口試模擬:講師親自指導口試技巧,給予建議,讓你在考試中對答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