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

  • 活動時間:2022/06/02 00:00 至 長期開放
  • 活動標籤: #民航特考三等   #民航特考四等  
  • 活動摘要:
    航務管理、航空通信、飛航管制,在機場工作的民航特考,最適合有外語專長的你報考,本篇完整介紹民航特考考科、薪水、工作內容、考古題。

民航特考介紹

民航特考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流程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約每年5~6月,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第一試時間

筆試、英語會話,約每年9月舉行

第二試時間

約為每年12月,實際舉行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放榜時間

第一試:通常為每年11月
第二試口試:通常為每年12月


民航特考應考資格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項等

資格條件

民航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並具有各科別所列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1)飛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及七年以上飛航年資者。
(2)適航檢查: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並曾執行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或恢復可用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者。
4.航務管理科別:年滿18歲以上。


民航特考體檢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飛航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上。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飛航諮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航空通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飛航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航務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0.10.一。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適航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民航特考常見問題

Q:民航特考考試時間?

民航特考約每年6月報名,9月考試,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Q:民航特考年齡限制?

民航人員因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考試科目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
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民航三等

◎1.國文(作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等別

類科

專業科目

三等

飛航管制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三等

飛航諮詢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三等

航空通信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三等

飛航檢查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三等

航務管理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三等

適航檢查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民航特考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類科

分發單位

飛航管制

僅設台北考區。

錄取分發區

1.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
2.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任用機構以外之機關,並須於交通部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其它機構。


民航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飛航管制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服務」,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飛航諮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負責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之飛航情 報,並與國際飛航情報單位交換各項 動態與靜態資訊之業務,並在臺北、 桃園、高雄等機場之飛航諮詢台等地 點輪值。

航空通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全國各地區服務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服務。
二、行動通信服務。
三、飛航資料監控。

航務管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一、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二、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三、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四、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五、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六、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七、停機坪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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