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114觀護人:考科介紹、歷年缺額、薪資福利及工作內容-嘉義學儒
- 活動時間:2025/01/24 00:00 至 2026/03/21 19:30止
- 活動標籤: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調查工作組 #司法特考三等 #一般警察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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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摘要: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試包括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工作主要針對受矯正的青少年或成人進行輔導,讓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展開新生活,在輔導的過程中,有時可能須介入個案的生活,拘束個案的行為,有時可能也需與個案保持一定友善的關係。規劃個人專屬課程就在嘉義學儒05-3101528。
最新消息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約在每年8月舉行。
114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報名日期:114.04.29~114.05.08
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4.08.09~114.08.11
●第二試(體能測驗):114.11.22(六) - 11.23(日)
考試地點: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考試科目
🌟觀護人是迷途者的引路人! 協助青少年與成人洗滌心靈、重返正軌,開啟新生活💖
🌈工作涵蓋少年觀護、事件調查、保護管束及假日輔導等。
💫依《法院組織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處理少年調查與輔導。
項目 |
內容說明 |
分發單位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 1.法院觀護人(選考少年事件處理法): 屬於司法體系,職稱又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主要職掌的依據為 2.檢察署觀護人(選考社會工作概論): 屬於行政體系(法務部) 執掌,依據為刑法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處遇的對象為 |
工作內容 |
※法院觀護人: 約談個案、訪視案家、整理個案卷宗、查訪社勞機構、撰寫約談紀錄、 訪視報告、個案評估表 |
工作特色 |
工作內容在於對受矯治人進行輔導,使其能再一次回歸社會。適合對這類輔導工作有興趣的人報考。 |
常接觸個案的社工、社會、心理學相關科系畢業者,皆適合報考觀護人類科考試。
項目 |
內容說明 |
應考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薪水待遇 |
約63,000元 |
觀護人的考試科目與其他公職考試重疊性相較起來不高,所以跨科考試者不多、競爭較不激烈。
等別 |
司法三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專業科目 |
3.刑法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等別 |
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實務訓練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為4階段:
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為2個月(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第21階段及第3階段各為1個月;
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為6週,第3階段為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
訓練期間 |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
訓練課程 |
(一)第1階段:1個月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研習。 |
(二)第2階段:1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 |
|
(三)第3階段:1個月,返回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綜合研習。 |
|
(四)第4階段:1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試辦案件。 |
|
訓練津貼 |
(一)訓練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 未占缺訓練: |
投考組合
試別 |
國文 |
法學知識 |
英文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心理學 |
諮商 |
犯罪學 |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
加科目 |
司特三等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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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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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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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
社會科學 |
調查局三等 |
● |
● 綜合法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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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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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學 |
外國文、 |
調查局四等 |
● |
● 綜合法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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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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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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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學概要 |
政治學概要 |
※ ●為該考試的考試科目
Q&A
Q:報考觀護人有年齡、學歷限制嗎?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Q:觀護人工作內容為何?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及檢察署觀護人,工作內容為: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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