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司法官】考試科目及範圍、成績計算 | 課程進度怎麼安排?-嘉義學儒
考試日期
114司法官/律師 | |
報名日期 | (一試)114.04.29(二)~05.08(四) (二試)114.09.11(四)~09.17(三) |
考試日期 | (一試/筆試)114.08.02(六) |
(二試/筆試)1114.10.18(六)~10.19(四) | |
(三試/口試)115.01.10(六),僅司法官 |
第一試 | 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同時舉行,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
第二試 | 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同時舉行,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
資格條件
應考資格 |
司法官 |
年滿18歲,55歲以下。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且為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
2.大學以上學歷畢業,且有修習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
律師 |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為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最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
有案底可以當律師嗎
經考量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品德、操守、信譽均須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應考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2.曾服公務有貪污或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5.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6.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的懲戒處分者。
7.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司法官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 司法官 | 律師 |
一試科目
(測驗式試題)
|
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3.※民法、民事訴訟法 | ||
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二試科目
(申論式試題) |
1.憲法與行政法 | 1.憲法與行政法 |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3.國文(作文) | 3.國文(作文) | |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
5.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5.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
6.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擇一選試) | ||
三試科目 | 集體口試 | X |
第一試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第一試 | 1.綜合法學(一)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第二試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第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司法官三試口試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
依口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口試項目 | 評量內容 |
---|---|
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團體口試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
司法官錄取標準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試別 | 錄取標準 |
---|---|
第一試 | 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第二試 | 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總成績 | 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律師考試科目
第一試律師第一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律師 |
|
第二試
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總分為1,0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高考律師 |
|
選試智慧財產法
智慧財產法科目的範圍分為總論與各論。總論以智慧財產權之特性(包含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之特性為主;各論包括荖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的種類、要件、範圍及限制、侵害及救濟等。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選試勞動社會法
勞動社會法科目涵蓋勞動基本權、社會基本權及社會保險的概念與內涵,並包括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重要內容。學習者需掌握勞動法與社會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與規定,並具備分析和處理實務問題的能力,確保在實務中能有效應用這些法律知識,解決勞動與社會法領域的常見問題。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第 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31 條、團體協約法第 6-7 條、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選試財稅法
財稅法科目包括財稅法基本原則、稅捐行政法、稅捐債務法等。學習者需理解財稅法律關係及其協力義務,特別是如何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社會公平與有效救濟。同時,應具備對租稅規劃合法界限、脫法避稅調整及違法逃漏稅處罰的法治國要求之認識,並掌握憲法基本財稅秩序及實務爭議的分析與解決能力。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財政收支劃分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
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科目涵蓋海商法與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及規定內容,著重於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學習者需掌握這些法律的核心理論,並具備分析與處理海商法與海洋法實務問題的能力。由於海上法律涉及廣泛的國際規範與國內法規定,課程重點在於法條具明確規定且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以確保學習者能應對現實中的法律挑戰。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海商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律師考試成績計算
1.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2.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律師400分門檻
律師考試自107年起,及格標準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並規定公民刑商法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合計成績須達400分始予及格,以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並以400分作為各選試科目相同之及格門檻,確保不同選試科目間及格人員素質維持均衡,避免選試科目造成不同及格機會的不公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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