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114書記官考科介紹、歷年缺額、薪資福利及工作內容-嘉義學儒

  • 活動時間:2025/06/07 00:00 至 2025/10/31 23:30止
  • 活動標籤: #司法特考五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三等   #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   #書記官工作內容  
  • 活動摘要:
    您正在尋找一個適合學習法院書記官的課程嗎?嘉義學儒雲端函授直營店現在提供法院書記官函授課程,並且享有85折起優惠。法院書記官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並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如果您對這個課程有興趣,立即致電05-3101528預約試聽。

上榜生見證


考情訊息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工作內容
 

項目

內容說明

分發單位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工作內容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考試時間流程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
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約為114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筆試時間

 約為114年8月。

體能測驗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口試時間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放榜時間

 1.第一試筆試預定:114年10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114年12月
 3.第二、三試口試預定:115年1月

備註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應考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法院書記官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項目

內容說明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最佳位置

 對於有志於成為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考試及格者滿三年),再考司法官。
 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考情訊息

考試科目
 

等別

三等

四等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成績計算
 
等別 成績計算
司法三等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四等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司法五等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受訓計畫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4.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3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
惟仍須於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後,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三等書記官 :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
 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二)四等書記官:
1.津貼: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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