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特考】114書記官考科介紹、歷年缺額、薪資福利及工作內容-嘉義學儒
考情訊息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二、【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項目 |
內容說明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工作內容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
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114年5月,一律採網路報名。 |
筆試時間 |
約為114年8月。 |
體能測驗 |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約為每年11月~12月之間進行體能測驗。 |
口試時間 |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 (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約每年12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預定:114年10月 |
備註 |
實際考試、榜示日期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法院書記官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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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法院書記官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 |
項目 |
內容說明 |
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最佳位置 |
對於有志於成為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考試及格者滿三年),再考司法官。 |
考情訊息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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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3.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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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等別 | 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司法四等 |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
訓練津貼 |
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 |
投考組合分析 Q&A
8月司法特考-8月調查局特考-12月地方特考-1月初等考-4月關務特考-6月一般警察 -11月國營聯招-7月普考
試別 |
國文 |
法學知識 |
英文 |
民法 |
刑法 |
刑事 |
民事 |
行政法 |
強制 |
加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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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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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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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法政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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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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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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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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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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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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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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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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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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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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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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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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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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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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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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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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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
※ ●為該考試的考試科目
常見問題
Q:書記官三等與四等的差別?
書記官三等、四等主要差異在於薪水、職等,及未來是否有機會當管理職,
三等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四等以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只要年齡滿18歲以上,且符合學歷、體檢標準即可報考,
報考年齡雖無上限,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員滿65歲就得退休,就算考試及格,也無法任用分發。
試別 |
三等書記官 |
四等書記官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以上 |
年滿18歲以上 |
報考學歷 |
大學以上學歷 |
高中職以上學歷 |
任用職等 |
薦任六職等 |
委任三職等 |
薪水待遇 |
約60,000元 |
約48,000~52,000元 |
Q:書記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主要工作內容為記錄,於開庭時將庭上的爭辯繕打筆錄,其記錄的方式為電腦打字,
因此快速打字是書記官的必備技能,其餘工作包括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及整理卷宗等事務。
Q:如何成為書記官?
參加每年八月舉辨的司法特考,放榜時按成績高低分發地區與單位,
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Q:書記官的薪水有多少?
書記官不分院方或檢方,薪資約45,000元,扣除健保與稅賦等費用,實領約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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