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消防員【科目、警察體能測驗】與【及格標準】
- 活動時間:2024/01/24 00:00 至 長期開放
- 活動標籤: #一般警察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交通警察人員 #消防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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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摘要:
一般警察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分為立定跳遠及跑走
考試時間
一般警察考試時間、資格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為每年3月 |
筆試時間 | 1.第一試筆試:約為每年6月 2.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語口試:約每年6月 |
體能測驗 | 第二試體能測驗:約為每年10月 |
放榜時間 | 1.第一試筆試:約為每年8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約為每年10月 |
應考資格 | 1.18歲-37歲,三等: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高中以上學歷,不分科系、未當兵也可報考 2.體格標準BMI要求 : 男18-28、女17-26之間 3.身高限制 : 男需滿165CM(原住民158CM)、女需滿160CM(原住民155CM) 4.色盲不可、刺青不可、任一手握力需達30kg 5.其他考試應考資格以簡章公告為主 |
※實際考試及榜示日期仍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體檢標準
一般警察體檢標準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 | 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
2.體格指標 | 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3.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4.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5.辨色力: |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6.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7.握力: | 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8.其他: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共5科、四等共3科,共同科目包含國文、法學知識及英文
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警察體能測驗。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一般警察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一般警察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一般警察三等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外事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
警察資訊管理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資訊管理; 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
警察法制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智慧財產權法 |
行政管理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公共政策; 3.行政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安全管理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5.船舶主機(柴油機)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三)一般警察四等專業科目: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資訊
一般警察體能資訊
為符合警察實務工作需要,並切合警察工作核心職能,參照用人機關建議,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自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將有所調整。
體能測驗項目合格標準如下,如有專人指導,用對方法努力練習就能安穩過關。
測驗項目 | 實施項目與及格標準 |
立定跳遠 | 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 |
心肺耐力跑走 | 男女性均實施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5分50秒內、女性6分20秒內 |
成績計算
一般警察成績計算
一般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方式,但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
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不予錄取。
一般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方式,但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
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不予錄取。
等別 | 成績計算方式 |
一般警察三等 | 1.普通科目每科成績X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80%,兩者相加合計。 2.如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
一般警察四等 | 1.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