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員【科目、警察體能測驗】與【及格標準】

考試時間

一般警察考試時間、資格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約為每年3月
筆試時間 1.第一試筆試:約為每年6月
2.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語口試:約每年6月
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約為每年10月
放榜時間 1.第一試筆試:約為每年8月
2.第二試體能測驗:約為每年10月
應考資格 1.18歲-37歲,三等: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高中以上學歷,不分科系、未當兵也可報考
2.體格標準BMI要求 : 男18-28、女17-26之間
3.身高限制 : 男需滿165CM(原住民158CM)、女需滿160CM(原住民155CM)
4.色盲不可、刺青不可、任一手握力需達30kg
5.其他考試應考資格以簡章公告為主

※實際考試及榜示日期仍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

體檢標準

一般警察體檢標準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 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2.體格指標 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 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血壓: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握力: 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8.其他: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共5科、四等共3科,共同科目包含國文、法學知識及英文
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警察體能測驗。

(一)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一般警察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一般警察三等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心理學;
5.公共政策
消防警察人員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建築防火;
3.微積分;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外事警察人員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社會科學研究法
警察資訊管理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資料庫應用;
3.資訊管理;
4.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5.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行政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公共政策;
3.行政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安全管理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5.船舶主機(柴油機)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三)一般警察四等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犯罪學概要;
◎3.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火災學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資訊

一般警察體能資訊

為符合警察實務工作需要,並切合警察工作核心職能,參照用人機關建議,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自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將有所調整。

體能測驗項目合格標準如下,如有專人指導,用對方法努力練習就能安穩過關。

測驗項目 實施項目與及格標準
立定跳遠 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
心肺耐力跑走 男女性均實施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5分50秒內、女性6分20秒內

成績計算

一般警察成績計算
一般警察特考成績計算方式,但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
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不予錄取。
等別 成績計算方式
一般警察三等 1.普通科目每科成績X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80%,兩者相加合計。
2.如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一般警察四等 1.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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