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行政執行法重要考點:告戒程序
一、前言
近期基隆東岸爭議,尤其基市府強力進場換鎖之行為,甚囂塵上。本文先不擬就東岸做個案分析,而是連結可能與之無關但引發考官注意的考點:行政執行之告戒,就此加以說明。行政執行考點較少,大致就是異議與訴訟、執行合法性。其中告戒程序厥為執行程序之樞紐,占有相當重要地位,考試上也容易連結多階段行政程序出題,有熟悉之必要。
二、本文
(一)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二)告戒之意義
執行程序之作用,在於行政法上義務人不願意履行義務時,由機關以間接或直接之方法強制執行之。若義務人可以自己履行義務(履行行政契約之契約標的內容、自不得遊行區域解散⋯⋯),則無須機關耗費金錢人力介入;且義務人可能並非拒絕配合,但需要時間處理(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清理廢棄物⋯⋯);再者若義務人不知其不履行之後果,機關突襲強制執行亦不符法治。故告戒之作用,在於告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法律效果,達到承上啟下,促使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並告知不履行之結果。
(三)告戒之方法
告戒之方式於上開條文已有明定有兩種:1.於基礎處分之處分書中告戒。2.另以書面為之。此時衍伸問題:若基礎處分沒有書面形式,則告戒如何為之?此時應認為可以其他方式為告戒,例如口頭命解散時,同時為告誡,或者軍營鳴槍示警等。原則上,告戒應以書面為之,例外可以其他方式為之。
(四)告戒之內容
告戒須記載義務內容、履行之期限、不依限履行將使用何種執行方法、預估之代履行費用、怠金金額。若僅告知義務而無限期履行、告知履行期限卻無執行方法,則無法達到上述告戒之作用,不構成合法之告戒。此處可以思考的是,行政契約之書面,並不限於嚴格的文書單一性,可以雙方往來文件綜合觀察。則同樣要式書面之告戒處分,可否由機關複數函文組成(A函告知義務及不依限履行將執行、B函告知執行方法、C函告知金額)?
(五)告戒不合法之效果
未為告戒之行政執行,即不符合法定程序,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魚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第68號判決明示:「行政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行政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故針對未經合法告戒之執行,對於該執行本身及其費用之請求,皆可進入救濟程序。
三、結論
告戒在執行程序中處於重要地位,在考試上也有其重要性,須注意連結基礎處分之有效性、執行行為之性質、執行之合法性及救濟,整體理解。
四、解給讀者的話
請注意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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