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不作為犯之考點解析

  • 活動時間:2024/03/06 00:00 至 2024/05/28 21:00止
  • 活動標籤: #公職   #高普考   #國營   #初等考   #鐵路特考   #司法特考  
  • 活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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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刑法之犯罪類型中,不僅以積極行動實施者會成立犯罪,若是袖手旁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之情況,亦有可能成立犯罪,此即所謂的「不作為」。不作為犯於構成要件之檢驗即與作為犯不盡相同,考生於答題時須特別留意架構編排,在以往的考試中也不乏關於不作為犯之考題,由於其檢討重點與作為犯不同,因此必須釐清相關概念始能正確作答。112年高考刑法考題中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討論,本文首先將介紹不作為犯之類型、構成要件等基本概念,接著解析高考考題,使考生對於不作為犯之作答方式更加熟悉,並能掌握相關考點。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概念

一、不作為犯之類型
首先,不作為犯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前者係指根據條文規定,即是透過不作為之方式才能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法條明定的不作為」,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隱匿留滯罪等。本文所要著重討論之類型則為後者,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透過不作為之方式,實現純正不作為犯以外之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透過消極的不行動、不介入,使構成要件事實自然發生[1]。由於各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並未如同純正不作為犯有法條明定,僅可適用總則中不作為犯規範(刑法第15條),因此相較之下,也會產生較多討論空間與爭議。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透過該條規定,可以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歸納為幾項:①不作為、②保證人地位、③作為可能性、④假設因果關係、⑤等價條款。在檢討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犯罪時,必須完整說明以上要件。
條文中「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代表具有保證人地位,「能防止」指有作為可能性,亦即在具體個案中期待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尚屬可能,「不防止」則指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犯罪,「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係等價條款,亦即以不作為實現必須相當於以作為實現構成要件。此外,若犯罪之類型屬於結果犯,仍需檢驗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惟在不作為犯之情形中,因行為人原本就無積極作為,故無法運用「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為標準之條件理論,學說上取而代之的是「假設因果關係」(或稱為「準因果關係」),具體判斷標準即「假設行為存在,結果有幾近確定之高度可能性不會發生」。
需補充說明的是,雖然在邏輯思考上具有五個要件,但於實際作答時「等價條款」通常不會特別檢討。在非定式犯罪中,不作為與作為之等價性已可從「保證人未防止結果發生」導出,不需再額外審查,而在定式犯罪中,檢討分則條文之構成要件時,同時就已經顯現出行為相當性[2],故於作答時亦不需再特別強調,或以一句話帶過即可。

三、案例演練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112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第一題)。

四、解題架構

一、乙成立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不作為犯(刑法第15條參照):
1.客觀上,因丙為乙之母親,故乙具有最近親屬之保證人地位,有將丙送醫之作為義務,且具作為可能性,乙卻於丙血流不止時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係未排除風險之不作為。若乙立即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則丙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不會失血過多死亡,乙之不作為與丙之死亡結果間具假設因果關係,且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
2.主觀上,乙明知不將丙送醫將造成丙死亡,具有殺人故意無疑。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不作為犯之教唆犯(刑法第15條、第31條第1項、第2項參照):
1.客觀上,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不作為犯如前所述,而甲勸乙不要救丙,係使乙形成犯意之教唆行為。主觀上,甲對於自己之教唆行為將引起乙之殺人犯意有認識並有意欲為之,具教唆故意,且亦具有使犯罪實現之教唆既遂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惟甲對丙雖不具有保證人地位,但因其為教唆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教唆犯論,並得減輕其刑,另因甲與丙間並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僅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五、考題解說

本題中,關於乙論罪的部分為最基本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檢討,只要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完整論述不作為犯的幾個要件,即能得到分數。較有爭議處在於甲的部分,由於甲對丙並不具備任何保證人地位,因此無法直接成立不作為犯。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亦屬於純正身分犯之身分,亦即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故雖然甲對丙不具保證人地位,仍可依本條成立教唆犯,並得減輕其刑[3]。再者,尚須注意正犯乙所成立的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惟因丙並非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甲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另補充說明,在不作為犯相關考題中,不作為正共犯的區分乃經常被忽略之重點,倘若本題之背景事實修改為甲係丙的兒子、或甲有疏失始造成車禍,甲即具有最近親屬或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此時亦必須檢討甲應成立不作為正犯或共犯。簡言之,只要在案例中出現兩個不作為犯,即不得忽略此考點。

六、給考生的叮嚀

在刑法之考題中,大多數時候檢討的是作為犯之類型,相較之下關於不作為犯之討論也較少,然而這並不代表不作為犯不重要,反而因此更須注意關於不作為之爭議,並且確實掌握基本概念與相關考點,遇到相關考題時才不會因為不夠熟悉而無法正確作答。

[1]蔡聖偉,〈不作為犯:第一講論故意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一)〉,《月旦法學教室》,51期,2007年,頁47-48。
[2]蔡聖偉,前揭註1,頁56-57。
[3]王效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教唆犯〉,《月旦法學教室》,125期,2013年,頁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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