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行政 競爭人數少/錄取率高/月領5萬元起,冷門考試首選之一
海巡工作
【海巡行政工作介紹】
圖片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網站 〔點選連結〕
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管理海域,
於民國89年1月28日,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
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
一方面致力於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方面注重執法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
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
海巡署成員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四類人員組成為。
由當時軍方海岸巡防司令部與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分別轉化為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
海巡署,依岸、海架構,推動以勤務為導向的「同心」專案,依岸、海兩個總局所屬單位,
依轄區特性仍以任務編組方式,將全台與離島共劃分十三個「巡防區」。
海巡特考考取後則是分發至各地區巡防局以上機關任職,負責政策規劃、督考業務,
相關的協助調查及海洋維護等工作,得執行外勤工作,與一般的行政工作業務不同。
因此海巡特考被歸類於軍警相關之工作性質,以守護國家人民安全為首要任務。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海巡特考較不認識,因此考試人數不多,進而造就「高錄取率」現象。
民眾常誤以為海巡特考錄取者皆需在海上執法,其實海巡署是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人員組成,
其中「海巡行政」錄取多半屬於文職及查緝隊工作,所以無需登船執法。
換句話說,民眾可以設定「海巡行政」為準備方向,不僅錄取率高,考取者也無需出海執法。
考試資格
海巡特考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海巡特考考試時間
體能測驗及口試約在11月~12月進行,實際放榜日期時間需視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報名日期 |
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每年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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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每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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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簡章 |
公務人員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簡章(待公告) |
海巡特考薪水待遇
等別 |
職稱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危險職務加給 | 合計 |
海巡三等 | 科員/ 查緝員 |
25,435 | 22,600 | - | 48,035 |
6,745 | 54,780 | ||||
海巡四等 | 辦事員 |
18,445 | 18,965 | - | 37,410 |
6,745 | 44,155 | ||||
海巡五等 | 書記 |
11,635 | 18,740 | - | 30,375 |
6,745 | 37,120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海巡人員應考資格
等別 | 科別/組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海巡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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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 監控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信工程、光電工程、工業電子、電力工程、 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工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 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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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航海)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經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經交通部二等航行員以上 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各所系科組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 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 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5.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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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輪機)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 合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 科別及格滿三年。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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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海巡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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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 監控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校 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4.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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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航海)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經交通部三等船 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1.具有本考試三等考試同科別應考資格之一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海事(水產)科 或其他工科、海事(水產)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5.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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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巡護(輪機)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交通部 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合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 領有畢業證書。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 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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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海洋 巡護(航海組)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55歲以下,男須役畢得應本考試。 |
Q4:海巡特考各別資格條件
項目 | 個別資格條件 |
海洋巡護(航海)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洋巡護(輪機) | 【三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Q5:海巡特考體檢標準
1.報考此考試,男生需役畢。2.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以上。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成績計算
類別 |
成績計算 |
海巡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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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
1.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次為筆試及第二試為口試 |
海巡五等 |
1.五等考試採筆試方式 3.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 |
海巡特考普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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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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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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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海巡特考三等類科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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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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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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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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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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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四等類科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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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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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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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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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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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類科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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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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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分發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育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考試地點 |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舉行。 |
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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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規定 |
前項訓練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外, |
限制轉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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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海巡特考的工作性質較特殊,因此起薪也較高;考試類科除了海巡行政外,其它類組有相關的科系或資格限制,
例:海洋巡護(航海)、海洋巡護(輪機),適合在校時就曾讀相關科系的考生報考。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簡述 |
海巡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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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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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說明 |
訓練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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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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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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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
海巡特考歷屆試題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海巡行政三等 | 海巡行政四等 | 海洋巡護五等 |
海洋巡護(航海)三等 | 海洋巡護(航海)四等 | 考取學員專訪 |
海洋巡護(輪機)三等 | 海洋巡護(輪機)四等 | 線上測驗 |
海巡業務
海巡署為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
保護人民權益,依法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並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影音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