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好奇書記官的薪水有多少嗎?帶你完整了解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薪資表
薪水內容
考取法院四等書記官後訓練期間薪資約四萬元,訓練期滿後地檢署、法院、行政執行署各書記官薪水因各項補助金額(含各項加給、加班費、出差費、獎金等)稍有不同,薪資自然也不一樣,薪水大約在45000~50000元左右。
司法預算獨立,跟地檢署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相較之下法院薪水會較高,而執行署的書記官,因為會有績效獎金,所以薪水會比院檢的都來得高。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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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元 |
19110元 |
38,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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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受訓期滿後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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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元 |
19360元 |
40,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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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加上紀錄費、值班費、加班費等,核算總計 | 45,000~50,000元 |
※以上薪資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工作內容介紹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檢察署及行政執行署書記官工作內容請詳見以下介紹:
用人機關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
【法院書記官】 【檢察署書記官】 【執行書記官】 |
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10 月下旬。 (111年度為 10 月 13 日放榜)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選填志願期間預計於 12 月中下旬。 (四)分配結果預計於 12 月下旬公告於網站,並另行以公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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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期滿前檢測 | 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訓練津貼 | 1、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
※詳細正確資訊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考試內容介紹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項目 | 內容說明 |
應考資格 | 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
體格檢查標準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最佳位置 |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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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一次準備,多次上榜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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