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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司法三等應考資訊

司法三等:需大學以上

司法三等  1. 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大學以上學歷。
 2. 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相關系所畢業。
   (2)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  

司法特考報名及放榜時間流程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試,約每年5月報名,筆試時間約8月舉行。司法三等監獄官分三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體能測驗,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均分二試,一試為筆試,二試為口試。

薪資待遇
司法人員考試屬於司法體系,依職務、等別不同,各職缺採用不同的專業加給。
等別 職等起敘 司法人員薪水待遇
司法三等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約 52,000~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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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見證

金榜見證

112司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榜首 王o傳


111司三行政執行官榜眼 孫o珊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FAQ

Q.類科要考什麼?

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法政類科:適合所有學群考生,其中行政執行官須相關科系,其餘類科無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公證人 三等 3.民法
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5.民事訴訟法
6.英文
7.商事法
8.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
*行政執行官 三等 3.刑法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三等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法院書記官 三等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社勞類科:適合社會與心理學群考生。
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觀護人 三等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三等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6.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監獄官 三等 3.監獄學
4.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7.諮商與矯正輔導
8.刑事政策


財商類科:適合財經學群考生。
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4.民法刑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三等 3.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4.刑法刑事訴訟法
5.銀行實務
6.中級會計學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司法特考口試

類科 測驗類科
集體口試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
個別口試 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


司法三等成績計算方式
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需參加),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筆試成績 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總成績 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


Q.類科在做什麼?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家事調查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財經實務組


Q.其他問題?
Q1.司法特考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


Q2司法特考轉調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Q3不是法律系可以考司法特考嗎?
除三等的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需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及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需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科系外,其餘類別非法律系都可以報考。

輔考特色

完善輔考制度

班導師制度

自修教室

補課系統

考取經驗傳承

班級群組

課前平時測驗

成績剖析

申論批改

線上免費評測

放榜慶功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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