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飛航管制、歷年錄取人數、歷屆試題-嘉義學儒
114最新考訊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為配合用人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需求,因應社會環境整體發展及提升選才效能,114年起本考試將「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整併為「情報通信」科別,另減列各科別應試專業科目、調整英文科目成績設限、修正第二試口試占比及體格檢查合格標準,提醒有志報考者及早準備,以利應試。
考試院表示,由於「飛航諮詢」與「航空通信」科別同為操作資訊通訊系統,執行飛航訊息之處理及傳遞,兩者需具備之技能及知識相近,因此整併為「情報通信」科別,以收多元取才之效,其後錄取人員再藉由職前訓練,完成職能分類。另參酌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科目減列方案,減列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將整併後的「情報通信」科別調整為列考4科,「飛航管制」科別由5科調整為4科,「飛航檢查」、「適航檢查」及「航務管理」科別由5科調整為3科,使應試科目更貼近專業核心職能要求,並減輕應試負擔。
考試院說明,為更能鑑別「飛航檢查」與「適航檢查」科別應考人之人格特質,將此2科別第二試英語個別口試修正為中文個別口試,以有效拔擢優秀人才,執行飛安監理業務。另為應用人機關實際需要,需強化口試來評量應考人是否具備優秀溝通、表達、應變能力、抗壓性等,將「飛航檢查」與「適航檢查」科別第二試口試占分比重,由10%提高至30%,「情報通信」與「航務管理」科別由10%提高至20%。
考試院指出,經用人機關審酌航務管理作業需求及配合「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整併,爰調降「航務管理」與「情報通信」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最低設限,未滿50分不予錄取。另通盤考量業務實需、檢查員職場安全、國際標準及民用航空醫務中心建議,調高「飛航檢查」與「適航檢查」科別體格檢查視力標準,將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修正為未達0.8不合格,以確保檢查員能順遂且安全執行任務。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介紹
民航工作性質獨特,具有高壓力及高專業性的工作,對於視力及體能的要求程度甚高,
為了確保飛航安全,及因應民航人員執行業務之體能需求,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錄取人員須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嚴格之體格複檢合格,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民航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
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因此,民航人員應試科目之「英文」及「英語會話」任一科成績未滿60分或口試不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1130118公告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類科 | 分發單位 |
飛航管制 | 僅設台北考區。 |
錄取分發區 | 1.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 之機關,並須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 全國各地區服務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服務」,航空器 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 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 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 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 全國各地區服務 |
負責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與國際飛航 情報單位交換各項動靜態資訊之業務, 並在臺 北、 桃園、高雄等機場飛航諮詢台等地點輪值。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所屬 全國各地區服務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服務。 二、行動通信服務。 三、飛航資料監控。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 1.機場場面安全檢查、 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 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 搶救及緊急救護。 3.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 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停機坪使用規則。 |
考試日程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約每年5~6月,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 |
第一試時間 |
筆試、英語會話,約每年9月舉行 |
第二試時間 |
約為每年12月,實際舉行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放榜時間 |
第一試:通常為每年11月 第二試口試:通常為每年12月 |
應考資格、體檢標準
等別 | 應考資格 | ||
民航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 一、公立或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民航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一、具有前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類科 |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
飛航管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上。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飛航諮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空通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飛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航務管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適航檢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民航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民航四等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專業科目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三等 |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
飛航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
適航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等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四等 |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航空氣象學概要、5.電子計算機概要 |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基本電學、4.通信原理 |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飛行原理 |
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一、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
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及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英語個別口試)。
二、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
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歷屆試題、常見問題Q&A
民航特考約每年6月報名,9月考試,由於民航人員業務需使用英語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
因此航管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以確保飛航的安全。
Q:民航特考年齡限制?
民航人員因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
1.飛航管制科別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
2.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科別: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3.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Q:民航特考人員考什麼?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而口試又分為集體口試及個別口試二種。
Q:民航特考工作內容?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
工作內容 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
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
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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