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修法|監所管理員

羈押法修法|監所管理員|109春季衝刺班

2019-12-10 18:48:51自由時報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明定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時,但若被告有暴行等舉動不在此限,看守所人員必要時得使用核定器械;另,修法也提高收容人勞作金,並規定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配置醫事人員,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

法務部提案指出,羈押法修正案共14 章117 條,修正意旨主要在於促進收容人人權保障,明確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期盼能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的需要,促進矯正體系現代化。

三讀條文指出,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的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因被告的人種、宗教、政治立場等而有所歧視;此外,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但若有暴行或其他騷擾行為不在此限;必要時,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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